
一 项目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 工作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1、编制水土保持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行验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公示结束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2、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1)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2)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
3、验收公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自主验收报备管理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报备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电子各一份)
(2)对于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全部内容。
(3)报备机关核查:报备机关应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并对项目抽取式核查,若发现报备资料与现场实际相差较大,报备机关将不予报备通过。
三 提交成果
1、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水土流失的各项措施,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自查初验,并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编
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报
告》。
2、建设单位自查初验后应当委托评估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技术评估工作。评估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十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
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出且整改意见。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1)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包括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况;(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维护管理的经费是否有稳定的来源,是否有明确的水十保持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等;(3)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4)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情况,包括主体工程规模变更、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水土保持设计变更等:(5)水土保持监理情况,包括监理单位资质、监理方式、监理实施、质量控制、监理效果等:(6)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单位资质、监测计划、监测方法、监测实施、监测结果、监测效果等;(7)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9)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特别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10)工程施工方法、水土保持新技术应用、水土保持新理念等;(11)水土保持报告制度落实情况;(12)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情况,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内容和整改要求;(13)存在遗留问题的数量、重要程度、解决方法和可完善程度,并对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完建改建意见;(14)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落实情况;(15)提出评估结论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工程质量、水土保持投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后续管理可靠性,总结水土保持防治的经验与教训,明确后续应解决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