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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甘环气候发[2022]4号)

2022-05-05 1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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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10部委《“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清洁生产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施策、分级管理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录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国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结合本省省情及疫情防控等因素,对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重点审核、重点监控、达标豁免”进行分类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辖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组织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做到应纳尽纳、应减即减。

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根据行业特点、污染物产排等因素实施分级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火电、钢铁、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步推进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署的重要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提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市级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及实施计划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汇总后统一发布。

三、规范程序、紧盯节点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全程掌握工作进度,参照《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进一步规范落实审核管理程序,紧盯审核各阶段工作任务节点,扎实组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对于市级负责评估、验收的各类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收到辖区内企业报送的各类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后,按程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对于省级负责评估、验收的各类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后,及时汇总上报,并配合开展后续的评估、验收工作。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标准,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保证审核工作质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应严格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应按照《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指南》《甘肃省清洁生产验收报告编制指南》(甘环气候发〔2020〕5号)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分析、引用的监测报告、生产统计数据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工作、计量、质量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

五、统筹把握、强化绩效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依法,统筹谋划五年一轮的“重点审核”类“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统筹加强对“重点监控”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双超”情形立即列入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统筹指导“达标豁免”及各类企业遵守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并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要在每年年底前,总结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内辖区所属企业开展审核评估和验收情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布情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执行情况,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绩效等及时统计汇总,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六、完善措施、保障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局应组织辖区内当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至少开展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集中宣贯。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组成员可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名单》选聘,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可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所需费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为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要求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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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加强本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保障工作质量,特编制《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一、名单提出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要求,每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提出,经市(州)生态环境局把关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汇总后统一发布。每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发布后,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属地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名单内企业。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将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署的重要基础。审核管理类型为“重点审核”的企业,实施至少5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制度;审核管理类型为“重点监控”的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双超”情况,及国家清洁生产相关管理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日常监管,部署审核任务,鼓励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管理类型为“达标豁免”的企业和未纳入管理名录的企业,按“双超”企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经发现“双超”情形,立即列入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二、信息公开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企业在接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通知后1个月内,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在此阶段,市(州)生态环境局可组织辖区内当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集中宣贯。

三、审核启动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工作计划、信息公开情况,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的还需将技术服务合同等资料一并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报送。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主动掌握辖区内企业启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情况,可参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度统计表(见附表1)做好进度管理,对审核启动工作缓慢的企业加强督导,在每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当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进度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审核评估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的书面申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收到辖区内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申请后,按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本级职责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评估的,进行形式审查后,及时汇总上报,并配合开展后续的评估工作。

五、审核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备案后,应持续积极实施各项清洁生产方案,完成本轮清洁生产目标,统计验证审核实施绩效,编制完成《清洁生产验收报告》,在通过备案之日起1年内(原则上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年内),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确因客观原因使方案实施时间延长而需要延期验收的,需向原评估单位提出申请延期验收,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按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处理。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收到辖区内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验收报告》及申请后,按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本级职责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验收的,进行形式审查后,及时汇总上报,并配合开展后续的验收工作。

六、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通过环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政策等相关要求;企业在本轮审核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编制的清洁生产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件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受理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材料归档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档案材料清单要求(见附表2),做好辖区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的“一企一档”建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完整妥善保存,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抽检各市(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八、日常管理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对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监管,压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全程掌握工作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宣贯,不断提高企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和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意愿。

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情况随机抽检。

附表: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度统计表

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档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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